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提名,须报广东计量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聘任。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广东计量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 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五)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水务行业计量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三) 主任、副主任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紧急情况也可采取通信(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
(二)社会和有关单位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专业委员会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 万元以内开支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研究决定;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开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 2 万元以上开支,由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会员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根据广东计量协会章程制订,经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广东计量协会核准后生效,解释权在本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因上级有关规定变更,经本专业委员会 2/3 以上会员讨论通过,报广东计量协会批准,本专业委员会方可终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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