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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广东计量协会水务计量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广东省内水务公司(包括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等给排水行业)或与水务行业仪器仪表生产、设计、研究相关的单位,具备一定规模,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群众团体,代表水务行业计量水平,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企业自律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全省水务行业计量技术进步、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维护全省水务行业和仪表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接受广东计量协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在广州市,秘书处挂靠在广东计量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开展行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交流;
(三)参与制订和起草水务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
(四)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五)为水务行业相关企业提供仪器仪表信息、计量技术、测试、认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企业的素质提高;
(六)开展同行的交往和交流,加强合作与沟通;
(七)组织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质检机构开展比对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检测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广东计量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东省内水务公司或水务行业仪器仪表生产、设计、研究相关的单位;
(二)有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愿望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能为推动水务行业计量水平的提高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通知要求,缴纳考察咨询费;
(三)秘书处安排对申请入会单位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评价意见,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四)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取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专业委员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利益;
(三)服从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
(四)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对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严重违反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会员,经本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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